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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802执185号

许仙妹、杨拯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8-04-25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许仙妹,杨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802执185号申请执行人许仙妹。委托代理人王章钧,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杨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31日作出的(2015)张定民一初字第14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16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杨拯暂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许仙妹及委托代理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杨拯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杨拯尚欠申请人许仙妹本金150000元及相应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张定民一初字第14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许仙妹发现被执行人杨拯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立即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苏格烈

审 判 员  覃彦云

审 判 员  伍国祥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代理

书记员  陈 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