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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11执246、325、326、327、328、329、330号

张野、胡长林、明国江、熊再明、李海波、孙玉刚、赵加森等七人与辽宁金雨旺矿山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325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野,胡长林,明国江,熊再明,李海波,孙玉刚,赵加森,辽宁金雨旺矿山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11执246、325、326、327、328、329、330号申请执行人张野,男,1981年9月7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申请执行人胡长林,男,1966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葫芦岛市杨家杖子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执行人明国江,男,196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葫芦岛市杨家杖子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执行人熊再明,男,1960年2月14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申请执行人李海波,男,196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葫芦岛市杨家杖子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执行人孙玉刚,男,196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葫芦岛市杨家杖子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执行人赵加森,男,196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葫芦岛市杨家杖子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辽宁金雨旺矿山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

法定代表人:代凤君,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张野、胡长林、明国江、熊再明、李海波、孙玉刚、赵加森等七人与辽宁金雨旺矿山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或扣划辽宁金雨旺矿山设备安装有限公司4242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彩环

审判员  黄 磊

审判员  郭永刚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詹文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