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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7民初367号

朱贤锋与卢定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8-18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7民初367号原告朱贤锋,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乐平,公民身份号码341X。被告卢定勇,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4716。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贤锋诉被告卢定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朱贤锋在诉讼费预交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亦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朱贤锋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甘 冠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潘婉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