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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6民初5246号

浙江大学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九江市天地祥实业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浙江大学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九江市天地祥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6民初5246号

原告:浙江大学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62号3幢。

法定代表人:杨建军。

委托代理人:凌军,北京中银(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九江市天地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经济开技术发区长江大道中段新贵府邸A3幢。

法定代表人:张愉。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大学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诉被告九江市天地祥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后,经审查,

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交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可知,合同履行地在江西省永修县,而被告的住所地在江西省九江市经济开发区,均不在本院辖区内,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又因被告九江市天地祥实业有限公司作为原告起诉浙江大学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已由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移送至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员  潘若愚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林倩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