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2执2063号
申请执行人:张久明,男,196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被执行人:安徽省中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许高运,总经理。霍邱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霍劳人仲裁字031-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徽省中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7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武威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吴 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