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102执2063号

张久明与安徽省中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久明,安徽省中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2执2063号

申请执行人:张久明,男,196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被执行人:安徽省中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许高运,总经理。霍邱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霍劳人仲裁字031-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徽省中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7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武威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吴 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