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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02民初8378号

李淑华与刘汝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1-11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淑华,刘汝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8378号原告李淑华,女,1989年7月1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维丽,临沂兰山正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汝义,男,1954年12月1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淑华诉被告刘汝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淑华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淑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淑华负担。

审 判 员 王丽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代

书记员 崔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