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8378号原告李淑华,女,1989年7月1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维丽,临沂兰山正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汝义,男,1954年12月1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淑华诉被告刘汝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淑华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淑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淑华负担。
审 判 员 王丽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代
书记员 崔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