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2民初1574号
原告:滁州郎一工程配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江东路115号,组织机构代码55018100-2。
法定代表人:吕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秀兵,安徽其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柳家斌,男,197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
被告:芜湖市新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鸠江经济开发区生物药业园研发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7627793562(1-1)。
法定代表人:叶家和,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太卫,安徽宇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滁州郎一工程配套有限公司与被告柳家斌、芜湖市新安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员 弓家旺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代理
书记员 张 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