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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02民初1574号

滁州郎一工程配套有限公司与柳家斌、芜湖市新安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滁州郎一工程配套有限公司,柳家斌,芜湖市新安建设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2民初1574号

原告:滁州郎一工程配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江东路115号,组织机构代码55018100-2。

法定代表人:吕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秀兵,安徽其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柳家斌,男,197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

被告:芜湖市新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鸠江经济开发区生物药业园研发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7627793562(1-1)。

法定代表人:叶家和,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太卫,安徽宇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滁州郎一工程配套有限公司与被告柳家斌、芜湖市新安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员  弓家旺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代理

书记员  张 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