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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4执321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兴湘支行与长沙国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胡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1-15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兴湘支行,长沙国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胡伟,胡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4执3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兴湘支行,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法定代表人马志敏被执行人长沙国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望城经开区。法定代表人胡伟被执行人胡伟。被执行人胡恩。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兴湘支行与被执行人长沙国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胡伟、胡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兴湘支行与被执行人长沙国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胡伟、胡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孟亮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刘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