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苏0117民初3738号原告胡金翠,女,1952年1月20日生,汉族。被告沈红春,男,1970年1月4日生,汉族。被告孔秋美,女,1967年8月8日生,汉族。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胡金翠诉被告沈红春、孔秋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由
审判员毛柏林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两被告沈红春、孔秋美应支付原告沙款15500元,并同意补偿利息损失1500元,合计17000元,此款定于调解当日支付本金15500元,余款在2016年8月15日由被告孔秋美付清。
二、原告放弃其他要求。
三、案件受理费188元,由两被告承担,并由被告孔秋美在2016年8月15日交来法院。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既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毛柏林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见习
书记员 施蔚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