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4民初4635号
原告:沈阳黎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和睦路66-1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王立国,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雪姣,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彭爽,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胡燕翔,住址:沈阳市大东区东建街****号*栋422。
原告沈阳黎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胡燕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王驰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黎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驰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董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