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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24执615号

钟光辉、曾文汉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7-05-08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钟光辉,曾文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24执615号申请执行人钟光辉,男,1972年12月28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德兴市。被执行人曾文汉,男,1963年6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申请执行人钟光辉与被执行人曾文汉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2015)衢开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4月27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先行程序终结。截止2016年8月1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455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判决书确定的计付),及为归还车牌为赣E×××××的北京现代牌轿车,案件诉讼费500元,执行费1109.66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824执61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许瑞标

审 判 员 朱 敏

审 判 员 伍秋林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代

书记员 王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