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1刑更1449号罪犯梅涛,男,1979年8月30日出生,回族,安徽省定远县人,初中文化,现在花桥监狱三监区服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19日作出(2003)沪一中刑初字第1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梅涛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民事赔偿12500元(累计履行1000元)。同案被告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2月23日作出(2004)沪高刑终字第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减刑5次,共计2年11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8年。刑期执行至2022年8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8年不变。执行机关花桥监狱于2016年7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花桥监狱认为,罪犯梅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经审理查明,罪犯梅涛在2015年、2016年上半年服刑改造中,表现较好,共获监狱表扬4次,记功2次,17次被评为月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百分考核表、年度评审鉴定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奖惩审批表以及罪犯减刑呈批表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梅涛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罪犯梅涛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11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金春华
审判员 张 韫
审判员 闫立新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彭 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