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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执字第00168号

郁青山、永新县三湾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所属地区
永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郁青山,永新县三湾木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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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00168号申请执行人郁青山,男,1967年9月9日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住江西省安福县,被执行人永新县三湾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永新县禾川镇建设街武功谭27号,组织机构代码:77587433-6。申请执行人郁青山与被执行人永新县三湾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4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永新县三湾木业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60087元,未执行到位金额16008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申请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永民初字第4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将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重立

审判员  宋炳山

审判员  颜 斌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

书记员  汪 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