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113行初164号原告刘群,男,1990年1月3日出生。被告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交通支队,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顺平西路10号。负责人崔学军,支队长。委托代理人李树名,男,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交通支队综合中队队长。委托代理人杨学良,男,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交通支队综合支队民警。
原告刘群诉被告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交通支队交通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已于2016年6月24日依法受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刘群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与有关法律规定无相悖之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刘群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刘琳琳
人民陪审员 王永库
人民陪审员 马淑贤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黄 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