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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3行初164号

刘群诉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交通支队其他一案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8-11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群,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交通支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113行初164号原告刘群,男,1990年1月3日出生。被告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交通支队,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顺平西路10号。负责人崔学军,支队长。委托代理人李树名,男,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交通支队综合中队队长。委托代理人杨学良,男,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交通支队综合支队民警。

原告刘群诉被告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交通支队交通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已于2016年6月24日依法受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刘群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与有关法律规定无相悖之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刘群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刘琳琳

人民陪审员  王永库

人民陪审员  马淑贤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黄 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