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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执民字第5414号之四

苏州强隆铸锻有限公司与杭州虎啸机电有限公司、董满鸿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8-17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苏州强隆铸锻有限公司,杭州虎啸机电有限公司,董满鸿,田亚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萧执民字第5414号之四申请执行人苏州强隆铸锻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法定代表人徐静皋。被执行人杭州虎啸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法定代表人董满鸿。被执行人董满鸿。被执行人田亚利。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萧商初字第30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在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田亚利所有的车牌号为浙A的海马牌小型轿车一辆。2016年7月18日,竞买人杨帆以41200元最高价买受,但买受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支付价款。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重新拍卖被执行人田亚利所有的海马牌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浙A,内容详见(2016)华丰评报字第052301号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报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盛红梅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朱剑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