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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801民初2442号

许某某与祁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10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许某某,祁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801民初2442号原告许某某,女,汉族,1976年2月3日生,山东省郓城县人。委托代理人王德军,新疆腾格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祁某,男,汉族,1977年9月27日生,甘肃省通渭县人。委托代理人汤毅,新疆梨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诉被告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许某某与被告祁某已和好,故原告许某某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某某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75元,由原告许某某自行负担。

审判员  杨钧文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徐学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