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8民初4218号原告赵×,男,1968年5月22日出生。被告岳×,女,1968年6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岳×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撤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赵×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张成亮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商美娜 来源:百度搜索“”
赵玉林诉岳华离婚纠纷一案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8民初4218号原告赵×,男,1968年5月22日出生。被告岳×,女,1968年6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岳×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撤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赵×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张成亮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商美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