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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8民初4218号

赵玉林诉岳华离婚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8-23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赵×,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8民初4218号原告赵×,男,1968年5月22日出生。被告岳×,女,1968年6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岳×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撤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赵×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张成亮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商美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