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1202执字第249号

任彬元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任彬元,贾卫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202执字第249号

申请人:任彬元

被

申请人:贾卫红申请人任彬元向本院申请执行已生效的(2016)甘1202民初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处:由被申请人贾卫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任彬元鱼款34000元。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6月20日依法向被申请人贾卫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尽快履行判决书的义务,被申请人贾卫红要求与申请人任彬元进行调解。6月22日经法院主持和解,双方达成以下和解协议:一是由被申请人贾卫红在7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任彬元22000元,执行费410元和案件受理费650元由贾卫红承担。二是如被申请人贾卫红在7月30日前不能履行和解协议的内容,该协议无效,按原判决执行。7月26日,被申请人将执行款22000元、执行费410元和案件受理费650元交到法院,8月1日,申请人任彬元到法院领取执行款,本案和解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甘1202执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和解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胡永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赵小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