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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6民初2246号之一

刘飞诉王亚坤等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06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飞,王亚坤,襄阳绿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郑庆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6民初2246号之一原告刘飞,男,1980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委托代理人马广理,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王亚坤,男,198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被告襄阳绿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朝阳路泰跃朝阳小区。法定代表人王亚坤,该公司经理。

被告郑庆林,女,196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原告刘飞与被告王亚坤、襄阳绿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郑庆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飞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飞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诉讼保全费1020元,合计2170元,由原告刘飞负担。

审判员  陈小俐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兰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