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6民初2246号之一原告刘飞,男,1980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委托代理人马广理,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王亚坤,男,198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被告襄阳绿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朝阳路泰跃朝阳小区。法定代表人王亚坤,该公司经理。
被告郑庆林,女,196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原告刘飞与被告王亚坤、襄阳绿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郑庆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飞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飞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诉讼保全费1020元,合计2170元,由原告刘飞负担。
审判员 陈小俐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兰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