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04民初1605号原告成都和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法定代表人王伦,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阳莉(特别授权),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秋荣,公司综合主管。被告任春龙,男,生于1992年2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和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任春龙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和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和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系行使自己正当的诉讼权利,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成都和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成都和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王立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孙琼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