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02民初255号原告徐福,男,现住四平市铁东区。被告四平市霭霖粮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海炎,经理。被告褚世学,男,现住四平市铁东区。
原告徐福诉被告四平市霭霖粮机有限公司、褚世学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查,原告2016年1月26日向四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偿还工资6480元,2016年2月1日四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四劳人仲不字(2016)第19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以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为由,对原告的劳动仲裁申请不予受理。2016年2月3日,原告对仲裁处理不服,向本院提起了诉讼,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工资及劳动补偿,诉讼请求与申请劳动仲裁的请求不一致,原告在诉讼中增加了要求被告给付双倍劳动补偿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因劳动报酬等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应先经过劳动仲裁程序,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原告虽于2016年1月26日申请仲裁,但仲裁请求与诉讼请求不一致,不符合劳动争议案件起诉条件。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原告徐福。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周晓光
代理
审判员 刘 成
代理
审判员 孙 桐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程 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