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刑更1547号罪犯李斌,男,196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兰州市人,中专文化程度,现服刑于甘肃省兰州监狱。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19日作出(2006)甘刑二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李斌犯金融凭证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5年2月8日起至2020年2月7日止),并处罚金200000元。本院于2009年9月11日将罪犯李斌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2005年2月8日起至2018年10月7日止);本院于2012年1月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2005年2月8日起至2017年7月7日止)。执行机关甘肃省兰州监狱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报请减刑建议书、检察机关意见表,以罪犯李斌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刑一年。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兰州市人民检察院、执行机关甘肃省兰州监狱派员出庭履行职责,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表扬六次,记功三次,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三课”成绩合格。上述事实,有监狱证明、记功单行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三课”成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有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李斌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斌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05年2月8日起至2016年10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魏燕峥
代理
审判员 田 晨
代理
审判员 殷君芳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魏 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