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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4执371号

河间市海天玻璃雕刻门市部、齐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河间市海天玻璃雕刻门市部,齐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4执371号申请执行人河间市海天玻璃雕刻门市部,个体工商户。住所地:河间市瀛洲镇学府路。经营者杨永前,男,198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执行人齐标,男,198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河民初字第268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中止执行,故本案应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河间市人民法院(2016)冀0984执371号案件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全利

审判员  巩向宏

审判员  张青山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何建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