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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31民初632号之二

赵荣国与姚贵红、姚修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7-03-22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荣国,姚贵红,姚修彬,高书莲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31民初632号之二原告赵荣国,男,197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被告姚贵红,男,1980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被告姚修彬,男,1967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被告高书莲,女,196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

原告赵荣国与被告姚贵红、姚修彬、高书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赵荣国为保证判决生效后顺利执行,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名下1100万元的相应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赵荣国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如下:

一、依法查封被告姚贵红名下冀E×××××号别可牌小型轿车、冀E×××××号东风牌小型面包车、冀E×××××号宝马2996CC小型轿车,查封期限为一年;

二、依法查封被告姚修彬名下冀E×××××号开瑞牌轻型普通货车,查封期限为一年;

三、依法查封被告高书莲名下冀E×××××号雪佛兰牌上小型轿车,查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世英

人民陪审员  刘志飞

人民陪审员  王丽影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卫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