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黑1221行审13号申请执行人望奎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望奎县。法定代表人赵铁雨,职务县长。委托代理人苏放,望奎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和补偿办公室主任。被执行人马娜娜,女,汉族,住望奎县。申请执行人望奎县人民政府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望政征补字(2015)第1005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望奎县人民政府称,2015年1月29日申请执行人对被征收人马娜娜作出了补偿决定,于2015年3月6日送达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向绥化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原决定,被执行人未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搬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故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经审查查明,,望奎县人民政府于2015年1月29日作出望政征补字(2015)第1005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于同年3月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留置送达。被执行人于同年3月26日向绥化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要求撤销望政征补字(2015)第1005号决定书,2015年5月12日复议机关作出绥政复决(2015)5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望奎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望政征补字(2015)第1005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2015年5月25日被执行人马娜娜向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确认绥化市人民政府作出的绥政复决(2015)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和望政征补字(2015)第1005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予以撤销。绥化市中院经审理于2015年10月29日作出(2015)绥中法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驳回马娜娜的诉讼请求。马娜娜不服,上诉至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院于2016年4月18日作出(2016)黑行终81号行政判决,驳回马娜娜上诉,维持原判。征收补偿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未向被执行人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望奎县人民政府在执法过程中未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行政催告书,未履行催告义务,其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可能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不准予强制执行望政征补(2015)第1005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吴柏林
审判员 冉祥忠
审判员 武 胜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张丽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