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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4执保62-1号

安徽畅通管业有限公司与合肥博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王德贵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徽畅通管业有限公司,合肥博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王德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4执保62-1号

申请人:安徽畅通管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伟,总经理。

被执行人:合肥博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晓斌,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德贵,男,1974年8月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安徽畅通管业有限公司与合肥博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王德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畅通管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合肥博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5000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安徽畅通管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安徽畅通管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5000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班 浩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王沙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