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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6执512号

申请执行人王晓敏与被执行人南京亿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7-05-10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晓敏,南京亿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6执512号申请执行人王晓敏,女,1989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南京市。被执行人南京亿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宁六路400号。法定代表人郭飞。申请执行人王晓敏与被执行人南京亿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5)六大民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王晓敏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经查: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3日作出(2016)苏01民申125号民事裁定书,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已经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本案暂时不具备执行条件。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116执51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由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启洽

审判员  章跃辉

审判员  余 斌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许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