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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203执260号

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谢德新、谢柱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8-10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谢德新,谢柱生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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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5203执260号申请执行人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揭阳市揭东区。

法定代表人:许妙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锐华、杨惠秋,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谢德新,男,汉族,住揭阳市空港区。被执行人谢柱生,男,汉族,住揭阳市空港区。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谢德新、谢柱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揭东法民二���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谢德新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8万元及该款利息并负担本案受理费2225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谢柱生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谢德新、谢柱生没有按照生效判决确定的内容履行还款义务。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5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谢德新、谢柱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应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履行完毕生效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限期届满,二被执行人仍没有还款。本院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系统、辖区内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查找到各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2016��7月29日,因二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决定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经查二被执行人暂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本案依法可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5203执26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魏壮文

审判员  黄钦填

审判员  徐庆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陈义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