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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刑终328号

邱仁峰猥亵儿童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猥亵儿童
当事人
邱仁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刑终328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邱仁峰,男,194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博罗县。因涉嫌猥亵儿童罪,于2015年8月25日被博罗县公安局抓获,同年8月26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9月23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邱仁峰犯猥亵儿童罪一案,于2016年5月9日作出(2016)粤1322刑初33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邱仁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方式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被告人邱仁峰居住在博罗县罗阳镇商业东街某小区G栋1101房,平时帮忙看管孙子邱某某。被害人李某2随奶奶钟某娣居住在博罗县罗阳镇商业东街某小区D栋1301房。因邱某某与李某2在同一所幼儿园上学,且两家居住在同一小区,从2014年10月起经常来往,彼此熟悉且邱仁峰经常带孙子邱某某或独自到钟某娣家玩。2015年4月12日、同年7月上旬的一天晚上,邱仁峰在钟某娣家的客厅沙发上,用手指抠摸了李某2阴道。同年7月13日,李某2因放暑假被母亲张某接到惠州市居住。同年8月24日,张某发现李某2自诉阴部不适后询问家婆钟某娣,从钟某娣处听说李某2被邱仁峰猥亵后,与部分家人一起于当日下午到邱仁峰家责问邱仁峰,邱仁峰不在家。同年8月25日下午,张某等人再次到邱仁峰家责问邱仁峰并报案,公安民警据此到场将邱仁峰抓获。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并采信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证实博罗县公安局城镇派出所于2015年8月25日16时许接到110转报本案的警情后,依法受理并作为刑事案件侦查。2、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本案现场在博罗县罗阳镇商业东街某小区D栋1301房客厅,李某2指认家中客厅沙发处是邱仁峰对其进行猥亵的地方。3、到案经过,证实公安民警于2015年8月25日16时许在博罗县罗阳镇商业东街某小区G栋1101房抓获邱仁峰。4、证人证言钟某娣的证言称,李某2系我孙女,与邱仁峰孙子邱某某是同学。因为居住在同一个小区,邱某某和李某2经常在小区滑滑梯,邱仁峰和我都在场,李某2称邱仁峰为爷爷,邱仁峰也经常带他孙子邱某某到我家玩。在我家的客厅沙发上,邱仁峰经常将李某2双腿分开抱在大腿上,用嘴亲李某2。大概2015年4月的一天,李某2对我说邱仁峰用手抠她的阴道,好痛,当时就知道邱仁峰猥亵了李某2。第二天我去责问邱仁峰,他不承认。我问他怎么办,他没说什么,过了一会儿到菜园给了我300元,叫我带李某2去看医生。我收下钱后,带李某2到意康门诊检查,医生说李某2外阴红肿,里面没什么事,并开了口服消炎药和外用药膏。这件事我没有告诉儿媳,但此后不准邱仁峰再到我家。同年7月初,因为李某2提出要邱仁峰带他孙子邱某某来家里玩,这样邱仁峰又带他孙子来我家里玩。我小女儿李某1来到博罗后,我将事情跟李某1说了,李某1第二天在小区里看到邱仁峰,把他骂了,邱仁峰很不好意思,说下次不会了。同年7月10日暑假开始,李某2妈妈张某于14日把李某2接到惠州。张某对我说邱仁峰很恶心的,脱了裤子露出鸡鸡给李某2看。我以为张某什么都知道了,就把我知道的都告诉了张某。我们又一起问了李某2情况,李某2才说邱仁峰不仅用手指挖了她的阴道,还拿出阴茎让李某2亲,用阴茎插李某2的阴道。我们意识到事情严重,一家人就于8月24日16时许到邱仁峰家找他理论,但邱仁峰不在家。当时,邱仁峰的儿子说“你们去打他(邱仁峰)我没有意见,没有这种事人家不会找上门的”。8月25日16时许,我们一家人再次去邱仁峰家责问,邱仁峰只承认抱了李某2、亲了李某2,其他没做过,不承认给过我300元。双方争吵起来后,我儿媳报了警。张某的证言称,我与丈夫在惠州工作,女儿李某2平时与家婆钟某娣住在某小区D栋1301房。2015年7月13日,我将女儿接到惠州居住,从那时起女儿就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和我说“尿屁股”(阴道)痛,我以为是天气热或者吃了热气食物导致,没太在意。同年8月24日下午,我问我家婆为什么李某2经常说“尿屁股”痛时,我家婆才告诉我事情真相,我才知道女儿被猥亵、性侵……(陈述内容与钟某娣基本一致)。我们于8月24日16时30分许去找邱仁峰理论,但邱仁峰不在家,邱仁峰的儿子说“发生了这样的事情,你们去打他(邱仁峰),我不会护着他也不会帮他的,没有发生这种事你们不会找上门的”。8月25日16时许,我们一家人再次去邱仁峰家责问邱仁峰,他不出声。我问他为什么拿出阴茎让李某2摸时,他说是李某2叫他拿出来的。当我问他为什么对李某2做那些事(猥亵、性侵)时,他说因为我家婆穿的睡衣都很性感。此后他儿子叫他别乱说话时,他什么都不承认,我因此报警。黄某萍(妇产科医生)的证言称,我于2015年8月25日20时39分接诊李某2,诊断她的病情为外阴炎,可能是阴部不卫生造成,也可能是有异物擦伤,也可能是被猥亵造成,有多种可能性。她的处女膜完整无破裂出血。田某兰(医师)的证言称,我大概在2015年的3、4月份接诊过李某2,当时给李某2阴部消毒,并开了一些药。当时李某2的尿道口有红肿现象,并伴有擦伤。从其伤情看,是由于外力所致,是外来异物擦伤造成。李某1(钟某娣女儿,2016.01.18)的证言称,2015年暑假期间(具体时间不记得),我从广州回来,听我母亲钟某娣说才知道侄女李某2被邱仁峰猥亵这件事。听后我很气愤,但母亲不让我将事情闹大。次日下午我带李某2到小区玩时看到邱仁峰,我责问他这么大年纪对李某2做出这样的事,他听后满面通红且一声不吭,我一步步向前,他一步步后退并且说下次不会,然后转身溜走了。回家后,一家人商量去邱仁峰家。隔天,我们一家人去了邱仁峰家,但他儿子说邱仁峰去了龙门。我们告诉他邱仁峰猥亵李某2这件事情,他叫我们不要报警,次日下午邱仁峰会回来。第二天16时许,我们一家人又去了邱仁峰家,只有邱仁峰及其儿子在家。弟媳张某质问邱仁峰时,他什么都说没有。张某情绪激动时,他儿子说要拉他进房间打一顿给我们解气。我们就劝他不要打,后来张某报了警。我知道,事情暴露后,我母亲打电话给邱仁峰,说要带李某2去医院检查,如果处女膜完好就不再追究,否则就通知李某2父母。因此,邱仁峰在楼下菜地给了我母亲钟某娣300元。邱某刚的证言称,父亲邱仁峰有没有给钟某娣300元,我不清楚,父亲也没有向我提过这件事。2015年8月24、25日,李某2的母亲和一个女的来到我家,问我父亲有无猥亵她的女儿,我父亲说没有,李某2母亲就报了警。5、被害人陈述,李某2(2010年2月23日出生,母亲张某在场)述称,2014年9月,我在博罗读幼儿园,住在奶奶家(某小区D栋1301)。因为与邱某某是同学,所以邱某某跟“爷爷”经常来我奶奶家。不记得什么时候开始,“爷爷”开始亲我的脸,抱我,用手指抠、挖我“尿屁股”的地方(阴道),“爷爷”还脱了裤子让我看他的小鸡鸡(阴茎),还让我亲他的小鸡鸡(阴茎),但是我都没有这样做。“爷爷”还用他的小鸡鸡(阴茎)插进我“尿屁股”的地方(阴道),很痛,很多次,具体时间记不清。都是在奶奶家的客厅,“爷爷”趁奶奶打电话或者不在客厅的时候欺负我的。我痛也没有说,只是在暑假前有一次我痛得很厉害,就告诉奶奶说“爷爷”用手指挖我“尿屁股”的地方,暑假开始我就跟妈妈回惠州住,就没有看到“爷爷”了。6、辨认笔录,经对照片组进行辨认,李某2辨认出对其实施猥亵的“爷爷”是邱仁峰。7、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邱仁峰辩称,李某2住在博罗县罗阳镇某小区D栋1301房,我认识她奶奶姓钟,我孙子邱某某与李某2同在一间幼儿园读书。2014年9、10月开始,我认识了李某2奶奶钟某后,我经常带孙子邱某某去她家玩,平均一个月去李某2家八次左右,有时我也会自己去她们家玩,最后一次去李某2家是2015年7月(具体日子不记得)。平时,我去到她家,都会把李某2抱起来(熊抱式),然后我坐在凳子上,将她用臀部接触到我的生殖器的部位(我穿着裤子,李某2都是穿裙子而且穿有内裤)坐下(但没有阴茎勃起的现象),李某2正面坐在我身上的时候我会用嘴亲她脸颊,并用手去触摸李某2除阴部以外的部位。我每次去她家玩都会抱着她、亲她,有时候还让她骑在我脖子上。李某2很敏感我去碰触她的阴部,我有时候用手去碰触李某2的阴部,她就会用手击打我的手臂,我就会把手拿开。我没有用阴茎或手指触碰她的阴部,有的时候用手去碰触到她穿着内裤的阴部,有的时候会用钥匙去碰触她穿着内裤的阴部。有的时候,她奶奶钟某会离开客厅去打电话或者去厨房,此时跟李某2独处之时,我都是亲她或抱她。我也试过几次隔着她的裤子碰过她的阴部,但是都被她用手打开了。有一次在我种菜的菜地里,我掏出生殖器尿尿给李某2看过。8、病历、诊断证明,(1)博罗县罗阳镇意康堂门诊部2015年4月12日对李某2诊断后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初步诊断李某2为外阴红肿;(2)博罗县人民医院《门(急)诊通用病历》2015年8月25日对李某2诊断记载的内容:“PE:外阴Q、大小阴唇交界充血,处女膜完整”。同日的《诊断证明书》内容:“症状:外阴不适;临床诊断:外阴炎;处理意见:局部外用,注意外阴卫生”。9、户籍证明证实:(1)邱仁峰于1945年3月25日出生,其犯罪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2)李某2(女)于2010年2月23日出生,未满十四周岁。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邱仁峰猥亵不满十四周岁儿童,其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邱仁峰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上诉人邱仁峰上诉提出:1、上诉人没有直接用手接触过被害人的阴部,只是裤袋的钥匙碰到她;2、本案的证人证言都是无中生有,上诉人没有给过钱给钟某娣;3、七月份的那天晚上,钟某娣穿着性感,且被害人自己掀开裤子给上诉人看,上诉人感觉很惊讶。4、被害人的陈述是在大人的教唆下乱讲的,不应采信。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5年4月12日及7月上旬的一天晚上,上诉人邱仁峰在钟某娣家的客厅沙发上,用手指抠摸了被害人李某2(幼女)阴道,造成被害人李某2外阴红肿的事实清楚,有一审开庭时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足资证实。二审期间控辩双方均未提供新的证据,因此本院对原判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邱仁峰猥亵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关于上诉人邱仁峰上诉所提意见,经查,1、本案认定上诉人邱仁峰猥亵被害人李某2的事实,有被害人李某2的陈述及相关证人钟某娣、李某1、张某的证言所证实;上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均经公安机关依法取证并当庭质证,合法有效。上诉人在侦查阶段亦供认其有用手或钥匙自觉或不自觉的触碰被害人阴部、并裸露生殖器给被害人看等。可见,上诉人的有罪供述与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能相互印证。结合被害人李某2在医院检查诊断的结论,可佐证被害人陈述及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上诉人邱仁峰上诉提出相关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2、原审判决已综合考虑到上诉人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态度等,并在量刑时给予上诉人酌情从轻处罚。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改判其无罪的意见,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 静

审 判 员  邱志勇

代理

审判员  李汉加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蒋 智黄燕莉(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