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110行初41号原告董晓录,男,198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九台市。原告郑利燕,女,198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告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南苑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南大街时代广场3号楼烟草大楼。法定代表人朱红耀,该办事处主任。委托代理人梅军,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倪建国,男,197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第三人郑江红,女,197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晓录、郑利燕诉被告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南苑街道办事处、第三人倪建国、郑江红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董晓录、郑利燕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董晓录、郑利燕申请撤回起诉,完全出于自愿,也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晓录、郑利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董晓录、郑利燕自愿负担。
审 判 长 廖建胜
人民陪审员 叶 强
人民陪审员 耿海颖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朱玲玲?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