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2执1661号申请执行人大武口区通达模板租赁站,经营场所位于大武口区大平路23号。经营者王玉柱,男,197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屈波,男,1974年2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宁0202民初128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屈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屈波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162300元(其中执行标的160000元、执行费23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瑞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毛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