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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02执674号之二

许昌魏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许昌飓风纺织有限公司、漯河市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1-23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许昌魏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飓风纺织有限公司,漯河市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002执67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许昌魏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八一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李传坤,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许昌飓风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七里店乡董庄村。

法定代表人:杜立民,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漯河市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区长江路2号。

法定代表人:王树辉,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许昌魏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许昌飓风纺织有限公司、漯河市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漯河市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树辉涉嫌刑事犯罪,已被司法机关刑事拘留,正在刑事诉讼中,致使本案无法继续执行,需等被执行人漯河市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新选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申请执行人许昌魏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许立二民初字第3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新民执行员  陈 鹏执行员  李亚兵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徐 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