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13民初10633号

王圣洁诉王玉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8-26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圣洁,王玉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3民初10633号原告王圣洁,女,198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吕志轩,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悠,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玉柱,男,194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号码×××。

原告王圣洁与被告王玉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二○一六年七月十五日立案。原告王圣洁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王圣洁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郭立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何星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