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05执664号申请执行人刘建亭。被执行人潍坊金色阳光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柳敦富,总经理。被执行人柳敦富。被执行人毕庆伟。第三人姜辉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建亭诉被执行人潍坊金色阳光经贸有限公司、柳敦富、毕庆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2015)奎民三初字第88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毕庆伟对第三人姜辉昌享有到期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6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或第三人姜辉昌的银行存款(详见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或第三人姜辉昌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二、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介东
审判员 高 彬
审判员 韩 冰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郭慧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