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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42民初2259号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路养护管理二段与张宗凡,张洪明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7-01-13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路养护二段,张宗凡,田洪禄,张洪明,张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42民初2259号原告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路养护二段。住所地:酉阳县钟多镇桃花源街16号。法定代表人马小虎,该段段长。委托代理人罗德龙,该公路养护二段职工。委托代理人张云祥,重庆渝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宗凡,男,50岁,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被告田洪禄,男,67岁,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被告张洪明,男,48岁,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被告张春,男,31岁,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路养护二段诉被告张宗凡、田洪禄、张洪明、张春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路养护二段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路养护二段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现,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路养护二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退还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余款40元。

审判员  何锋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唐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