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03执1365号
申请执行人:金永军,男,1979年11月6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被执行人:李登桥,男,1985年11月18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作出(2016)皖1503民初16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已于2015年7月25日立案执行。经查,皖N×××××号别克牌轿车、皖N×××××号雪佛兰轿车系被执行人李登桥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李登桥所有的皖N×××××号别克牌轿车一辆。
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李登桥所有的皖N×××××号雪佛兰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程 刚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傅绪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