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2民初1878号
原告:莫某(曾用名:莫美琴)。
被告:韦某(曾用名:韦润泽)。案由:离婚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立案时间:2016年6月24日待裁事项:原告莫某申请撤回起诉
裁定如下:准予撤诉。诉讼费: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邓晓艳
人民陪审员 韦道劲
人民陪审员 朱清兰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滕秋梅【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