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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12执1052-1号

刘国强、林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7-05-10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国强,林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12执1052-1号申请执行人刘国强,男,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被执行人林波,男,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牟民三初字第35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林波的银行存款3660元至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开户行:烟台银行牟平支行,帐号:81×××09)。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贺加贝

审 判 员  李海涛

代理

审判员  徐玉祝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徐永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