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04民初99号原告罗风云,男,1975年6月19日出生,住荆门市掇刀区。委托代理人宋涛(特别授权),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大荣,男,1961年2月16日出生,住荆门市掇刀区。被告郭红艳,女,1962年8月10日出生,住荆门市掇刀区。被告湖北省大荣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子陵铺镇新桥村四组。法定代表人王大荣。本院在审理原告罗风云诉被告王大荣、郭红艳、湖北省大荣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风云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风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00元,减半收取4050元,由原告罗风云负担。
审 判 长 何国华
代理
审判员 钱家圣
人民陪审员 李襄宜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邱 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