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23财保20号申请人江安县江安镇凯信租赁站,住所地:宜宾市江安县。负责人赵凯。被申请人四川永宁佳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泸县。法定代表人胡方树,董事长。申请人江安县江安镇凯信租赁站与被申请人四川永宁佳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建筑设备租赁事宜产生纠纷,江安县江安镇凯信租赁站为避免其合法权益受损,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2016)川15民终439号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自贡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当给付被申请人四川永宁佳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工程款中的8万元予以保全。担保人赵凯向本院提交了担保书,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江安县江安镇石巷子4号院内的面积为63.10㎡的房产(江房权证字第01060**号)为担保物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赵凯所有的位于江安县江安镇石巷子4号院内的面积为××的房产一套(江房权证字第××号);冻结自贡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被申请人四川永宁佳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工程款8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雨晴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徐 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