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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02执字第739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青泥洼桥支行与杨晓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青泥洼桥支行,杨晓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02执字第73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青泥洼桥支行。被执行人杨晓慧。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青泥洼桥支行与被执行人杨晓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并于2015年11月25日作出(2015)中民初字第6215号民事调解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2月4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财产难以执行且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先行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宝成二〇一6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姜 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