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6844号
原告:张洪斌,无职业。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春明,天津津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浩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开发区晓园东路5号101。
法定代表人:王国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凤霞,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伟,天津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洪斌诉被告天津浩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员 郝 家 琨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刘���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