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9民初4533号原告褚兴荣,男,196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重庆润忠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朱杨镇利民村5组。法定代表人陈中政,职务经理。
原告褚兴荣与被告重庆润忠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李雄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本院依法通知原告褚兴荣预交案件受理费后,原告褚兴荣在七日内未交纳,且未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褚兴荣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 雄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刘雨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