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6民初5344号原告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流支行。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白河路四段1-11号。负责人苏梅。委托代理人陈良勇,四川治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屈欣,四川治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富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二十一世纪汽车会展中心11栋12-17号。法定代表人张云林。被告张云林,男,196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被告张荣琦,男,196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流支行与被告成都富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张云林、张荣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流支行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成都富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张云林、张荣琦价值24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以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流支行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流支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成都富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张云林、张荣琦的银行存款2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海英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朱科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