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06民初6356号原告李某被告郑某原告李某诉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马静担任
审判长,与
代理
审判员宋奕嬴、
人民陪审员年晶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被告郑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于XXXX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经常发生争斗,感情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婚姻关系。
被告郑某辩称,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XXXX年X月XX日登记结婚,婚后因日常琐事产生矛盾纠纷,原告于2016年6月27日再次来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等证据,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现虽因生活琐事产生纠纷,但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原告应珍惜已有的夫妻感情,双方多加强沟通理解,放弃离婚念头,夫妻关系仍会和好如初。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宋奕嬴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弘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