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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02执710号

李子林与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子林,李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2执710号申请执行人李子林,男,汉族,1985年9月24日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李刚,男,汉族,1973年5月3日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顺庆民初字第514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李子林申请执行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给付本案诉讼费、执行费。现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李子林申请执行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债权总额为120000元及利息,已实现债权0元,未实现的债权数额12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李子林在被执行人李刚具备执行条件时再向有管辖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黎  明

审判员 陈    莉

审判员 陈  大  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葛显元(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