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22民初1057号原告南平鑫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浦城县梦笔名郡3号楼207室。法定代表人桑辉,职务:总经理。被告祝松建,男,197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浦城县。
原告浦城县鑫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祝松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日立案。
原告南平鑫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平鑫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平鑫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平鑫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季 艳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江振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