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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02执1918-1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城东支行与盐城市正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盐城力泰电气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8-05-18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城东支行,盐城市正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盐城力泰电气有限公司,沈上金,孙月华,沈杰特,李曼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02执191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城东支行,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开放大道30号。负责人陈亚,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盐城市正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开放大道北路166号五金机电城1号楼135号。法定代表人沈上金,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盐城力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新洋路58号都市工业园14号厂房。法定代表人沈杰特,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沈上金,男,1965年10月7日生,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被执行人孙月华(系沈上金之妻),女,1966年4月7日生。被执行人沈杰特(系沈上金之子),男,1991年8月6日生。被执行人李曼茜(系沈杰特之妻),女,1990年12月11日生。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城东支行与被执行人盐城市正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盐城力泰电气有限公司、沈上金、孙月华、沈杰特、李曼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作出(2016)苏0902民初20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5日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6809664.15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保证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二款、第35条、第36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盐城市正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盐城力泰电气有限公司、沈上金、孙月华、沈杰特、李曼茜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在其他单位的收入6809664.15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等的财产。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沈吉太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黄丽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