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23执160号
申请执行人:刘某,女,1989年10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被执行人:岳某,男,1990年2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岳某健康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岳某与申请执行人刘某已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灵民初字第0169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金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