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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3执160号

刘某与岳某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8-26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某,岳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23执160号

申请执行人:刘某,女,1989年10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被执行人:岳某,男,1990年2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岳某健康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岳某与申请执行人刘某已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灵民初字第0169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金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