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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81民特113号

邓幼琴与陈天柏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08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邓幼琴,陈天柏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81民特113号申请人邓幼琴,女,198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菁城街道,系本起事故中闽F/R76**两轮摩托车驾驶员。申请人陈天柏,男,1968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南洋乡,系本起事故中闽D/K08**号小车驾驶员。本院于2016年8月1日受理了申请人邓幼琴、陈天柏关于确认漳平市道路交通事故调解委员会(2016)266号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邓幼琴、陈天柏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8月1日经漳平市道路交通事故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申请人陈天柏同意一次性赔偿申请人邓幼琴的医疗费6311.24元、误工费8658元、护理费2886元、伙食补助费600元、交通费300元,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18755.24元。(已付清)二、申请人双方同意上述赔偿协议条款,在协议签订后,申请人邓幼琴今后不得就本起事故再行向申请人陈天柏及保险公司主张权利,并承诺自愿承担后续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第之规定,

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绍健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陈 慧 来自: